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本章對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規(guī)定適用于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連體結構以及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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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9度抗震設計時不應采用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和連體結構。(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點擊查看:新規(guī)《混凝土結構通用規(guī)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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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應大于80m和60m??拐鹪O計時,B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底部帶轉換層的B級高度筒中筒結構,當外筒框支層以上采用由剪力墻構成的壁式框架時,其最大適用高度應比本規(guī)程表3.3.1—2規(guī)定的數(shù)值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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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過兩種本規(guī)程第10.1.1條所規(guī)定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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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計算分析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5章的有關規(guī)定。復雜高層建筑結構中的受力復雜部位,尚宜進行應力分析,并按應力進行配筋設計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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