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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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使電力工程電纜設計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發(fā)電、輸變電、配用電等新建、擴建、改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環(huán)境:礦井井下;制造、適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huán)境;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核電廠核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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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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