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
文物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heritage building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DG/TJ08—2410—2022
主編單位: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
批準部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
施行日期:2023年2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
滬建標定〔2022〕451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
批準《文物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由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主編的《文物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經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統(tǒng)一編號為DG/TJ08—2410—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上海 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
2022年9月9日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2020年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編制計劃>的通知》(滬建標定〔2019〕752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充分總結以往經驗,結合新的發(fā)展形勢和要求,參考國家、行業(yè)及本市相關標準規(guī)范和文獻資料,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現場勘察;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和使用期間防火。
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本標準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9號;郵編:200051),上海市文物局(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76號;郵編:200002),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門二路258號;郵編:200041;E-mail:siadr@siadr.com.cn),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編: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
參編單位:上海章明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合伙)
上海都市再生實業(yè)有限公司應急管理部
上海消防研究所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科創(chuàng)中心
上海靜安建筑裝飾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楊波 鄒勛 邢朱華 凌穎松 王薇 胡佳妮 劉怡 林澐 楊君濤 馬立果 何焰 徐鳳 張鵬 曹永康 趙華亮 曹晴燁 王朔 方珉 王偉 鄧昕 董云霓 崔華卓 劉偉 丘博文 季曉琰 姜靈露
主要審查人:黨杰 王宗存 譚玉峰 姚政 錢敏 鄭晉麗 孫巖
1總則
1 總則
1.0.1 為促進本市近現代文物建筑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與活化利用工作,預防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文物建筑中的近現代文物建筑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以下簡稱“保護建筑”)的改造、裝飾裝修(以下簡稱“改造”)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作為工業(yè)功能使用的保護建筑,及文物中的古建筑、文遺址、古墓葬等。
1.0.3 保護建筑的改造工程的防火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防火與保護并重。在提升消防安全性能的同時,不得損害保護建筑的價值,不得破壞重點保護部位。消防設施的增設應具有可逆性,并注意新增設施的隱蔽性,以保持原建筑風貌。
2. 確保安全,有效提升。針對保護建筑的保護重點和火災特點,采取合適的消防措施。保護建筑的改造工程不得降低保護建筑原有消防安全技術水準,通過有效補短板,實現消防安全性水能提升。
3. 創(chuàng)新方法,統(tǒng)籌兼顧。尊重保護建筑的歷史與原狀,通過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和加強使用管理等進行消防性能補償,鼓勵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技術,實現保護建筑改造工程可行性和技術合理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
1.0.4 保護建筑的改造工程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yè)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
2 術語
2.0.1 近現代文物建筑 modern building heritage
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并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點)的非傳統(tǒng)古建筑體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2.0.2 優(yōu)秀歷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并公布,建成30年以上,其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技術研究價值,或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或為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或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建筑,或在我國產業(yè)發(fā)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以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歷史建筑。
2.0.3 里弄住宅 lane residence
近代在上海與國內其他地區(qū)由房地產商投資并結合住戶對象的不同需求而成批建造、分戶出租的類聯排住宅建筑。本標準中的里弄住宅主要包括石庫門里弄、廣式里弄與新式里弄。
2.0.4 重點保護部位 key protected part
集中反映文物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的建筑環(huán)境、空間、部位和構件。主要體現在建筑的全部或部分立面、結構體系、有特色的基本平面、空間格局和內部裝飾。
2.0.5 消防道路 fire lane
根據文物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的,供一般消防車、小型消防車、消防摩托車以及運載手抬機動消防泵車輛通行和人員疏散的道路。
2.0.6 消防組團 fire building group
為避免火災蔓延,對集中連片的文物建筑群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群,采用適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獨立防火區(qū)域。
3現場勘察
3 現場勘察
3.0.1 保護建筑改造前,應對保護建筑的火災危險源、建筑防火等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并將現場勘察結果作為保護建筑防火設計的依據。
3.0.2 現場勘察的范圍除保護建筑外,還應包括外圍可能對保護建筑的消防安全造成影響的區(qū)域。
3.0.3 現場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3.0.3所列內容。
表3.0.3 現場勘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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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表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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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表 3.0.3
3.0.4 現場勘察應編寫現場勘察文件,現場勘察文件應包括勘察報告和現狀照片?,F狀照片應真實、準確、清晰地反映保護建筑的周圍環(huán)境、主要區(qū)域、建筑內部和外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現狀情況;照片應依序編排,并配以必要和清晰的文字說明。
4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
4.1 一般規(guī)定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保護建筑改造工程的防火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總平面布局、消防道路、消防供水、消防供電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配置、火災危險源控制等。
4.1.2 保護建筑所在區(qū)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救援站規(guī)劃及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建設等內容應納入所在行政區(qū)總體規(guī)劃。
4.2 總平面布局
4.2 總平面布局
4.2.1 保護建筑與周邊建(構)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850016的相關規(guī)定,確因保護要求或現狀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滿足,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時,可維持原狀:
1. 相鄰建筑相對外墻均為不燃墻體且無外露可燃性屋檐兩側墻體的耐火極限之和不低于3.00h,相鄰外墻均無門窗洞門,或者外墻上的門窗洞口設置甲級防火門、甲級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設施。
2. 相鄰建筑相對外墻均為不燃墻體且無外露可燃性屋檐兩側墻體的耐火極限之和不低于3.00h,門窗洞口不正對且占各自墻面面積不超過5%。
3. 相鄰兩座建筑相對外墻中較高一側外墻為不燃墻體,外墻上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且無外露可燃性屋檐。
4. 相鄰兩座建筑相對外墻中有一側外墻為可燃性墻體或外露可燃性屋檐,但相鄰外墻均無門窗洞口、外墻上的門窗洞口按照第1款的要求設置防火分隔設施,或者門窗洞口不正對且占名自墻面面積不超過5%時,相鄰的兩座建筑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消防安全加強措施:
1)對于住宅建筑,應在其公共部位和配套商業(yè)服務用房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
2)對于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4.2.2 當保護建筑成片存在時,除高層建筑以外,數座保護建筑可成組布置,形成消防組團。消防組團內保護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宜大于2500㎡;當所有保護建筑均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保護建筑的總占地面積可在原占地面積基礎上增加1.0倍。消防組團內個別保護建筑單體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可以增加的占地面積按該建筑單體占地面積的1.0倍計算。
4.2.3 消防組團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因保護要求或現狀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滿足時,可采取防火墻、甲級防火窗、甲級防火門、防火水幕等消防措施進行防火隔離。
4.2.4 消防組團內各保護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4m,確因保護要求或現狀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滿足時,可維持原狀,但宜符合本標準第4.2.1條的相關規(guī)定。
4.2.5 當保護建筑為高層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規(guī)定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因現狀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滿足時,可維持原狀,但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消防技術措施:
1. 借用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相鄰地塊用地或城市道路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2. 增設消防電梯、室外樓梯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員登高救援的設施。
3.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宜布置在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樓層。
4. 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4.2.6 保護建筑周邊的道路應滿足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裝備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消防組團外圍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道路,確有困難時,可沿消防組團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道路。
2. 消防道路的寬度不宜小于4m。
3. 跨越消防道路的管架、線路、棧橋等障礙物不應影響消防車輛的通行和消防救援行動。
4.2.7 保護建筑內增設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時,保護建筑的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周邊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
4.2.8 消防道路盡端回車場地如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形成完整方形或圓形場地,消防車可利用滿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不規(guī)則場地作為消防回車場地。
4.2.9 消防組團內人員密集的經營性保護建筑,宜布置在消防車容易到達或消防設施完備的區(qū)域。
4.2.10 保護建筑微型消防站的建設除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地方標準《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要求》DB 31/T1330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保護建筑應建立微型消防站其他保護建筑,如距離最近的消防救援站接到出動指令后5min內不能到達保護建筑所在區(qū)域,宜設置微型消防站。
2. 微型消防站的選址應滿足達到保護建筑任一點不宜超過3min;當無法滿足時,應增設消防器材存放點。
5建筑防火設計
5.1 一般規(guī)定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保護建筑可分為四級:
1. A級,外墻、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疏散樓梯等均為不燃材料。
2. B級,外墻、承重墻、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為可燃材料。
3. C級,承重墻、柱均為不燃材料,外墻、梁或樓板為可燃材料。
4. D級,外墻、承重墻或柱為可燃材料。
5.1.2 當保護建筑為近代公共建筑,未改變原始建筑高度及基本平面布局,且建筑高度未超過25.60m時,其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電梯、疏散樓梯的防火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有關多層建筑的相關要求執(zhí)行。
5.1.3 保護建筑重點保護構件的燃燒性能無法滿足相應耐火極限和然燒性能等級的要求時,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技術措施確保該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不低于現狀建筑構件的相應性能:
1. 減少火災荷載。
2. 減少和控制火災危險源。
3. 涂刷防火涂料或阻燃涂料。
4. 填塞或包覆不燃或難燃材料。
5. 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建筑消防設施。
6. 其他。
5.1.4 當保護建筑的防火性能無法滿足本標準的有關要求時宜通過限制建筑的使用功能來降低火災風險。
5.2 防火分區(qū)和層數
5.2 防火分區(qū)和層數
5.2.1 除本標準另有規(guī)定外,保護建筑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的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
5.2.2 在樓蓋為可燃材料的保護建筑地下室中布置功能用房,且該地下室無直通室外的出入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下室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其對應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區(qū)面積,且該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當地下室內局部設置功能用房,且該功能用房與地下室其他區(qū)域通過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甲級防火門、甲級防火窗進行分隔時,地下室其他區(qū)域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其對應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區(qū)面積。
2. 功能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墻體與地下室的其他區(qū)域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窗。
3. 地下室的疏散門至該防火分區(qū)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關于“袋型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的規(guī)定。
5.2.3 保護建筑中原狀層數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層數的規(guī)定時,其超出允許層數部分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應布置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
2. 不應布置人員密集場所。
3. 不應布置可燃物品庫房。
4. 超出允許層數的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5. 當超出允許層數部分的原功能為住宅,且仍然作為住宅使用時,可維持原狀。
6. 當保護建筑為住宅時,除為住宅配套設置的廚房外,不應增設其他使用明火或高溫設施的房間。
7. 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
5.2.4 當保護建筑為里弄住宅,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其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的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1. 當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且在公共部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所在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
2. 當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所在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當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且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防火分區(qū)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5.2.5 當保護建筑原狀由多個部分在水平方向組合建造,且各部分間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墻分隔,各部分的最大允許建筑層數、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等可按本標準獨立計算。
5.2.6 當保護建筑原狀由燃燒性能不同的建筑材料上下層垂直組合建造,且下部樓層為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燃結構,上部樓層為磚木結構、輕型木結構或其他可燃結構,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該保護建筑的允許層數可維持原狀:
1. 下部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燃結構的樓層同上部磚木結構、輕型木結構或其他可燃結構的樓層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梁分隔。
2. 上部樓層和下部樓層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3. 當可燃結構的樓層超過兩層時,應對所有可燃的柱、梁板及樓梯等結構件,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5.2.7 當保護建筑物底部設有防潮架空層,且未布置任何功能用房時,該防潮架空層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5.2.8 當保護建筑利用坡屋頂內空間設置閣樓,在滿足是下列條件時,該閣樓層可不計入層數:
1. 閣樓自套內樓梯進入,單個閣樓建筑面積不超過50㎡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的1/8。
2. 閣樓自公共樓梯進入,且總建面積不超過50㎡。
5.3 平面布置
5.3 平面布置
5.3.1 保護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保護要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火災危險性、使用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除本標準另有規(guī)定外,保護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相關規(guī)定。
5.3.2 同一保護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間,或者建筑內不同產權部分之間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任何開口的,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分隔。對外經營的公共活動區(qū)域與人員居住區(qū)域水平貼鄰設置時,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分隔,上下組合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不燃性吊頂。
5.3.3 當在燃燒性能為B、C、D級的保護建筑中布置商店時,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燃燒性能為B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2. 在燃燒性能為C、D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
3.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當單個商店的建筑面積大于300㎡時,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4. 應對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樓梯等結構件,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5. 安全疏散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5.3.4 當在燃燒性能為B、C、D級的保護建筑中布置展覽用房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燃燒性能為B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2. 在燃燒性能為C、D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
3.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當單個展覽用房的建筑面積大于300㎡時,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4. 當保護建筑整體或局部保持其原狀作為展覽功能使用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當展覽區(qū)域總建筑面積大于300㎡時,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5. 應對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樓梯等結構件,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6. 安全疏散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5.3.5 當在燃燒性能為B、C、D級的保護建筑中布置旅館時,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燃燒性能為B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二層、三層或四層。
2. 在燃燒性能為C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3. 在燃燒性能為D級的保護建筑中,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5. 旅館內的公共餐廳、餐廳配套廚房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墻體進行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窗。
6. 應對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樓梯等結構件,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7. 安全疏散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5.3.6 燃燒性能為B、C、D級的保護建筑中不宜布置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當保護建筑原狀已布置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其布置樓層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月子中心及類似功能的場所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其中嬰兒用房應布置在首層。
2. 醫(yī)療用房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其中病房應布置在首層。3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應布置在首層
3. 建筑內的公共餐廳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墻體進行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窗。
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5. 應對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樓梯等結構件,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6. 安全疏散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5.3.7 當保護建筑為公共建筑時,其使用明火的廚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室。
2. 位于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可燃結構建造的保護建筑內,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木結構的保護建筑內不應增設使用明火的廚房。
4. 應靠建筑外墻布置,并設置可開啟外窗。
5. 不應布置液化石油氣的鋼瓶間;備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存放于專用的房間或室外。
5.3.8 當保護建筑為住宅建筑時,其使用明火的廚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靠建筑外墻布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可開啟外窗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0.6㎡。
2. 當廚房圍合墻體或上方樓蓋為可燃材料時,廚房內的頂棚木梁、木樓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材料保護:確有困難時,可以在頂棚木梁、木樓板等木構件上涂刷阻燃涂料保護,并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性吊頂。
5.3.9 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及其他使用人數超過50人的演藝場所,設置在燃燒性能為B、C、D級的保護建筑內時,應設置在首層。
5.4 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設施
5.4 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設施
5.4.1 當保護建筑的疏散樓梯數量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時,宜在非保護立面增設室外疏散樓梯。
5.4.2 除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與商店、展覽、旅館用房外,當前其他使用人數較少、功能單一的多層保護建筑中,改造前僅設置有一部疏散樓梯,且因保護要求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現行國家際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A、B級時,建筑層數不應大于3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使用該樓梯疏散的人數之和,A級保護建筑不應超過50人,B級保護建筑不應超過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或房間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A級保護建筑不應大于22m,B級保護建筑不應大于20m。
2.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C、D級時,建筑層數不應大于2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使用該樓梯疏散的人數不應超過25人;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或房間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m。
3. 樓梯與安全出口的疏散凈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與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4. 疏散樓梯的燃燒性能應為不燃性,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確因保護要求無法滿足時,應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對樓梯進行防火處理。
5. 走道等公共區(qū)域或每個有人員活動的房間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0.8m和凈高度不小于1.0m的可開啟外窗或設置室外陽臺。
5.4.3 保護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應分別布置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辦公與建筑面積小于300㎡的商店、展覽用房部分以及住宅與非住宅部分可在豎向共用疏散樓梯,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通向共用疏散樓梯的場所數量不應超過2個。
2. 共用疏散樓梯宜為防煙樓梯間。
3.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A級,或疏散樓梯為不燃性結構的B級時,僅三層及以下樓層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可通過共用疏散樓梯進行疏散。
4.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C、D級,或疏散樓梯為可燃結構的B級時,僅位于二層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可通過共用疏散樓梯進行疏散。
5. 當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位于同一樓層,且因條件限制必須共用疏散樓梯時,共用疏散樓梯的梯段凈寬度不應小于通向該樓梯間的門的凈寬度之和。
6. 樓梯間的門的凈寬度之和。6當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位于不同樓層,且因條件限制必須共用疏散樓梯時,共用疏散樓梯的梯段凈寬度應經計算復核,且不應小于任一樓層利用此樓梯疏散的設計總凈寬度。
7. 樓梯間首層出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樓梯梯段的凈寬度。
8. 弱行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務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僅可利用共用疏散樓梯作為第二疏散口。
5.4.4 保護建筑為多層建筑,需在建筑中設置圖書館、展覽用房及其他類似功能用房,當其地上部分的原狀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為重點保護部位,確因保護要求無法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功能用房的房間疏散門距離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
2.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A、B級,且功能用房布置于首層,二層或三層時,可維持該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的原狀。
3. 當保護建筑燃燒性能為C級,且功能用房布置首層或二層時,可維持該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的原狀。
4. 當原狀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為可燃結構時,應按本標準第5.5.2條的要求對樓梯進行防火處理。
5. 保護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未發(fā)生改變的,保留的原狀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可計入該層疏散出口數量。當該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疏散凈寬度滿足本標準第5.4.6條的要求時,可計入疏散寬度。
6. 保護建筑改造后使用功能發(fā)生改變的,保留的原狀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可計入該層疏散出口數量,但不應計入疏散寬度。
5.4.5 保護建筑中,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外安全區(qū)域的出口,以及下列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
1. 當相鄰防火分區(qū)的結構為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可燃的結構形式,且滿足疏散出口數量要求時,通向該相鄰防火分區(qū)防火墻上的甲級防火門。
2.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面積等于或大于6㎡的開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的出口,該外廊、上人屋面應具備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條件。
3. 直接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橋、連廊的出口,該天橋、連廊應通向相鄰建筑或具備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條件。
4. 以上情況中,自出口處至室外地坪的疏散路徑應為不燃材料建造。
5.4.6 當保護建筑為公共建筑,原狀疏散樓梯為重點保護內容,其凈寬度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規(guī)定的最小凈寬度要求時,可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 當原狀疏散樓梯的實際凈寬度不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規(guī)定的最小凈寬度的90%,且樓梯坡度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 50352中針對其他建筑樓梯的相關規(guī)定時,可維持原狀,并計入安全出口數量與疏散寬度。
2. 當原狀疏散樓梯不滿足第1款的要求時,可計人該層疏散出口數量,但不應計入疏散寬度。
3. 當原狀梯梯段為可燃結構時,應按本標準第5.5.2條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5.4.7 當保護建筑為里弄住宅,其疏散樓梯具備改造條件的,疏散樓梯改造后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改造后的疏散樓梯,其結構構件應為不燃性,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確因保護要求,仍需保留原狀木樓梯構造形式時,應按本標準第5.5.2條的要求對該樓梯進行防火處理。
2. 改造后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規(guī)定的最小凈寬度要求;確因保護要求無法通過改造滿足時,不應低于原狀的條件。
3. 改造后的疏散樓梯,其樓梯踏步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 50352中關于套內樓梯的相關規(guī)定;確因保護要求無法通過改造滿足時,不應低于原狀的條件。
5.4.8 保護建筑安全疏散總凈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相關規(guī)定;確因保護要求無法通過改造完全符合規(guī)定時,應根據現有疏散凈寬度調整使用功能或采取可靠的限制使用人數的技術性措施。
5.4.9 保護建筑改造或裝飾裝修后,因保護要求確需利用原狀內、外門作為疏散門和安全出口,且當原狀內、外門的凈寬度確難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規(guī)定的最小凈寬度要求,但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可維持原狀:
1. 保護建筑為里弄住宅,且安全出口凈寬度不小于750mm。
2. 保護建筑為公共建筑,且安全出口凈寬度不小于800mm。
3. 當保護建筑安全出口凈寬度不滿足第1、2款的規(guī)定時,該安全出口不應計入安全出口數量和安全出口凈寬度。
5.4.10 保護建筑的疏散外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因保護要求確需保留的內開外門,當其凈寬度滿足本標準第5.4.8條要求且開啟角度大于90°時,可作為安全出口,但在營業(yè)時間內應保持常開。
5.4.11 保護建筑中疏散樓梯在各樓層間應上下貫通。如原狀樓梯存在局部通過走道轉換的情況,且因保護要求無法改造的,該轉換走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轉換走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并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2. 除重點保護部位外,轉換走道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裝飾。
3. 該保護建筑應增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和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宜增設自動滅火系統(tǒng)。
5.4.12 保護建筑內除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的原狀樓梯外,疏散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建筑原狀樓梯為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時,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
5.4.13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緊靠疏散門口內外各1.4m范圍不應設置踏步;確因保護要求需保留門檻時,應在出口處設置易于識別的明顯標悉,且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
5.4.14 保護建筑中僅供建筑面積小于200㎡的設備用房、建筑面積小于50m2的衛(wèi)生間等面積較小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使用的原狀疏散走道,確因保護要求無法通過改造符合疏散走道最小凈寬度規(guī)定時,可維持原狀。
5.4.1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門窗洞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首層直通室外的門以及各層有外陽臺或敞開外廊的門,可作為消防救援門窗洞口使用。
5.4.16 建筑內靠外墻或直通屋面并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tǒng)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的最上一層外墻或頂部應具有面積不小于1.0㎡且可開啟的固定窗。固定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保護建筑外立面為重點保護內容且不可改動時,可不設固定窗,但該樓梯間的加壓送風系統(tǒng)宜設置備用風機。
2. 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直室外的通道或門廳的門可作為該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且不宜小于1.5㎡。
3. 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相同部位的樓梯間在首層通過防火隔墻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樓梯間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GB 51251的規(guī)定設置固定窗,或地上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時,可在地下室樓梯間首層與地上部位的樓梯間之間防火墻上設置防火門作為地下室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5.5 建筑材料與構造
5.5 建筑材料與構造
5.5.1 保護建筑改造時,建筑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滿足保護要求前提下,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2. 在滿足保護要求前提下,宜對原有木構件采取阻燃或防火保護措施以改善其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對不滿足外觀和材料、結構設計要求的木構件可進行替換,替換的木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不應低于原建筑構件的相應性能。
3. 所采取的防火保護措施不應破壞重點保護部位建筑材料的顏色、紋理、質感等特征。
5.5.2 保護建筑改造時,建筑構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燒性能為A、B級的保護建筑,疏散走道和房間之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燃燒性能為C、D級的保護建筑,疏散走道和房間之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 對于裸露的木構件,可采用包覆防火板、涂刷阻燃涂料等技術措施改善其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3. 在滿足保護要求前提下,內部由木龍骨支撐的墻體,可在龍骨間填充巖棉或玻璃棉等不燃材料、面層采用耐火石膏板等改善其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4. 在滿足保護要求和結構荷載前提下,內部由木擱柵支撐的樓板或屋蓋,可在擱柵間填充巖棉或玻璃棉等不燃材料、頂棚采用耐火石膏板等改善其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5.6 室內裝修
5.6 室內裝修
5.6.1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原保護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當改造允許改變裝修材料時,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宜低于B1級。
5.6.2 保護建筑室內裝修不應增設燃燒性能低于B2級的裝修材料。
5.6.3 保護建筑內的附屬可燃物品庫房、廚房和其他重點危險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5.6.4 保護建筑新增室內裝飾織物、非保護要素的固定家具、特殊場合使用的裝飾材料應進行阻燃處理,其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7 危險部位的控制
5.7 危險部位的控制
5.7.1 保護建筑內嚴禁布置生產、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除為滿足使用功能所布置的附屬庫房外,不應布置其他倉庫。
5.7.2 保護建筑內嚴禁設置明火取暖設施。
5.8 重點保護部位的保護
5.8 重點保護部位的保護
5.8.1 對于因保護性要求難以設置消防設施保護的重點保護部位,應在其附近增配安全人員,并宜采用臨時防火屏障等技術措施。
5.8.2 存在火災風險的設施設備應與重點保護部位保持一定的距離;確需與重點保護部位接觸的,應采取有效、可逆的防火保護措施。
5.8.3 保護建筑內的重要移動物品宜設置在封閉空間或容器內,火災煙霧或滅火劑可能對展覽品造成損壞的密閉空間可設置減氧系統(tǒng)。
5.8.4 保護建筑內可能增加火災風險的特殊效果,應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后,方可使用。
6建筑消防設施
6.1 消防給水及滅火系統(tǒng)
6.1 消防給水及滅火系統(tǒng)
6.1.1 保護建筑的消防給水水源宜由市政給水管網兩路供水,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視同兩路供水:
1. 在同一條道路上由兩根市政給水管道分別接入引入管。
2. 在同一條道路上,從一根市政環(huán)狀給水管網接入兩根引入管,且在兩根引入管之間的市政給水管道上加設檢修閥門。
6.1.2 保護建筑設置高位水箱確有困難時,可設置穩(wěn)壓泵穩(wěn)壓。
6.1.3 保護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箱內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當保護建筑未設置室內消火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或消防軟管卷盤。
6.1.4 在保護建筑內設置室內消火栓確有困難時,可將室內消火栓設置在室外。設置在室外的室內消火栓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974有關室內消火栓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能保證室外屋頂、室內任何部位均有2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當保護建筑的二層及以上部位不能滿足2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時,應保證1股充實水柱到達。
2. 宜設置在保護建筑入戶門、外窗等便于引入室內的入口處。
3. 消火栓設置位置距保護建筑外墻不宜大于5m。消火栓宜設置箱體,箱體內宜配置水帶、水槍、消防軟管卷盤。保護室內的消火栓水帶可串聯使用。
6.1.5 室內消火栓箱內宜配置多用水槍。
6.1.6 當保護建筑為公共建筑時,宜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當保護建筑為住宅建筑時,宜在公共部位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6.1.7 保護建筑內自動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選用對保護建筑無損害、無腐蝕、無污染的滅火介質。
2. 管網和噴頭等的設置不應破壞保護建筑本體及其環(huán)境風貌。
3. 有傳統(tǒng)彩繪、壁畫、泥塑等有特色價值要素的部位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當火災危險性較大需滅火保護時可選用無管網滅火裝置。
4. 當高大空間場所內確需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tǒng)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時,應確保滅火裝置或消防炮的射流及啟動時的震動和噴射反力不會對保護建筑本體造成損害,滅火裝置或消防水炮及其管網的安裝不應對保護建筑本體和環(huán)境風貌造成破壞。
6.1.8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6.1.9 當保護建筑內的重點保護部位采用氣體滅火系統(tǒng)保護時,噴頭出口不應正對重點保護部位的表面;確需正對時,噴頭出口至重點保護部位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6.1.10 保護建筑應設置滅火器。
6.1.11 保護建筑具備安裝條件時,可在室外適當位置安裝消防炮。消防炮的安裝數量不宜少于2門,設置位置宜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夠覆蓋被保護建筑。
6.1.12 室內設施安裝在室外、半室外空間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6.2 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tǒng)
6.2 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tǒng)
6.2.1 保護建筑內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的防煙系統(tǒng)設計,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難以滿足國家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時,在不改變其原有歷史文化元素和價值以及建筑外立面造型等特性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包括樓梯間直灌式加壓送風)等方式。確有困難的,可維持原狀,但當原狀為可開啟外窗時,應確??砷_啟外窗開啟的可靠性。
6.2.2 保護建筑內原先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場所,自然排煙窗(口)的設置高度和有效面積難以滿足國家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時,應增設機械排煙設施。確有困難的,可維持自然排煙窗(口)原狀,但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經計算,需滿足可用安全疏散時間(ASET)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時間(RSET)。
2. 中庭、劇場舞臺空間的自然排煙窗(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面積的5%。
6.2.3 保護建筑通風、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及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6.3 消防電氣
6.3 消防電氣
6.3.1 保護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用電,不宜低于二級負荷。
6.3.2 保護建筑內的現狀配電設備,當選型和安裝不滿足現行相關標準規(guī)定時,應進行改造,且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配電設備宜設置在保護建筑內的獨立用房內,且不應安裝在重點保護部位,以及潮濕、高溫、明火、熱源附近和可燃構件上。
2. 配電設備應為金屬外殼,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護等級室內不宜低于IP54,室外不應低于IP65。配電設備的外殼距可燃構件不應小于0.3m,且周圍0.5m內嚴禁堆放可燃物。
6.3.3 保護建筑內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不應靠近可燃或難燃物體敷設和安裝。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與窗簾、帷幕、幕布、軟包等裝修材料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6.3.4 除對連續(xù)供電要求高的供電回路外,保護建筑的末端回路供電應采用故障電弧斷路器。
6.3.5 對于不需長期通電運行的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斷電裝置,并確保在不使用時開關有明顯的斷開點。
6.3.6 保護建筑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要求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且應結合保護建筑的特點進行設置。
6.3.7 保護建筑應設防雷擊保護裝置。
6.3.8 保護建筑應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消防設備電源監(jiān)控系統(tǒng),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或消防設備電源監(jiān)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只時,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或消防設備電源監(jiān)控探測器。
6.3.9 保護建筑宜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因保護性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確有困難的,可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6.3.10 保護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宜采用有線組網方式;對于難以敷設電線電纜或難以安裝火災探測器的保護建筑,宜采用無線組網方式。采用無線組網方式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宜采用自組網的無線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所選系統(tǒng)設備應能在所處環(huán)境條件下可靠、穩(wěn)定運行。
2. 火災報警信號從現場檢測組件傳輸至消防控制室或火災報警裝置的時間不應超過10s。
3. 無線通信系統(tǒng)的組件或模塊發(fā)生故障或設備離線、設備移除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fā)出與運行和報警狀態(tài)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信號指示故障部位,火災報警裝置應能同步顯示相應信號。
6.3.11 保護建筑內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灰塵較多的悶頂、有燒香或炊煙的場所、穿堂風影響煙氣羽流上升的高大空間、濕度較大的地區(qū),不宜設置吸氣式感煙探測器。
2. 凈高大于0.8m的悶頂或吊頂內應設置點型感煙探測器,灰塵較多時應采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3. 開敞、半開敞空間不應設置點型火災探測器。
4.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且無法設置點型火災探測器的保護建筑,宜設置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6.3.12 保護建筑內布置使用明火和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的區(qū)域其消防電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布置感溫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2. 應布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且應具備同燃氣切斷閥與自動排風裝置的聯動功能。
6.3.13 火災聲光警報器應設置在建筑每個樓層的樓梯口、通道、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設置在同一面墻上。當保護建筑首層主要出入口設置的火災聲光警報器聲壓級可滿足火災時整座建筑人員疏散要求時,可僅在首層主要出入口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當保護建筑為住宅建筑時,可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
6.3.14 保護建筑宜結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系統(tǒng)。當保護建筑已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且室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大于15m時,可不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6.3.1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固定滅火系統(tǒng)的保護建筑,應按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tǒng)技術標準》DG/TJ 08-2251的要求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tǒng),并將監(jiān)控信息實時傳輸至上海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有條件的,可設置智慧消防系統(tǒng)。
6.3.16 消防物聯網系統(tǒng)的主機應設置在保護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內;當保護建筑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守的場所內。
6.3.17 消防物聯網系統(tǒng)的數據傳輸可采用有線傳輸網絡或無線傳輸網絡,并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線傳輸網絡宜采用光纖。
2. 無線傳輸網絡宜采用物聯網專網、移動蜂窩網絡公網。
6.3.18 保護建筑內電氣線路及管線的敷設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
1. 保護建筑內電氣線路對接觸的文物應采取有效、可逆的保護措施,且不應對文物本體造成損壞。
2. 保護建筑內電氣線路均應穿有防火保護的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橋架保護,接頭處應采用固定接線盒。
3. 線管接頭兩側的金屬管、箱盒兩側的金屬管、金屬管與箱盒的跨接宜采用焊接的方式。電纜金屬外皮不應做中性線,應與保護線可靠連接。
4. 除礦物絕緣線纜外,保護建筑內的線纜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明敷,嚴禁在磚木墻體上剔槽暗敷。
5. 消防配電線路和非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guī)定。
7施工和使用期間防火
7.1 施工期間防火
7.1 施工期間防火
7.1.1 施工過程中宜充分利用保護建筑內部原有消防設施及滅火系統(tǒng)。
7.1.2 保護建筑內不應設置工人宿舍。
7.1.3 保護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不宜設置臨時辦公用房;確需設置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50720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1.4 保護建筑工程施工所用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優(yōu)先選用鋼管扣件或盤扣式腳手架。
7.1.5 保護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不定期組織消防疏散演練。
7.1.6 為降低火災隱患,現場應減少動火作業(yè),施工現場宜優(yōu)先考慮全部型材場外加固的措施。確需現場動火作業(yè)的,應在地面及空曠區(qū)域完成。確需在腳手架等區(qū)域進行動火作業(yè)的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50720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1.7 當施工現場進行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yè)時,應設置接火容器,其尺寸、位置應視現場風力、風向等實際情況確定。
7.1.8 施工現場滅火系統(tǒng)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保護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宜按要求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等滅火設施,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50720的相關要求。
2. 當已有滅火系統(tǒng)必須暫停使用以進行修改時,應制定措施并應盡快恢復正常使用。
3. 若條件允許,可設置微型消防站等其他消防補強措施。
7.1.9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滿足滅火器配置要求:
1. 動火作業(yè)場所。
2.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3. 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7.2 使用期間防火
7.2 使用期間防火
7.2.1 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保護建筑,應將特殊消防設計規(guī)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納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
7.2.2 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5m范圍內,禁止停放機動車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7.2.3 保護建筑周圍的消防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持暢通,并應在消防道路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上設置明顯標示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標志。消防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不應存放機動車輛,不得設置隔離樁、欄桿或等可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7.2.4 燈具表面會產生高溫的照明燈具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7.2.5 在拆除、改造建筑時,應采取預防火災、撲救火災、防止火災蔓延和保障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時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2
2《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16
5《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 50352
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50720
7《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974
8《建筑防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GB 51251
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10《建筑防排煙系統(tǒng)設計標準》DG/TJ 08-88
11《民用建筑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程》DGJ 08-94
12《民用建筑電氣防火設計規(guī)程》DGJ 08-2048